晋中市国土资源局保留、清理规范、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晋中市国土资源局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所涉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项目实施机构 | 中介服务项目办结时限 | 备注 |
1 | 编制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用地审批 | 【行政法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 【部门规章】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七条第四款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 | 由项目申请人与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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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五条 【部门规章】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国土资源局42号令)第七条第五款 | 具有评审该报告资质的单位 | 由项目申请人与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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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具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 市级发证矿山采矿权登记(包括新立,变更开采方式、矿种、生产规模、矿区范围,储量发生变化,以及其它情形)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 | 具有评审该报告资质的单位 | 由项目申请人与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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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省政府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我市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我市审批部门 | 我市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我市处理意见 | 备注 |
1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 矿产资源采矿许可(新立、变更、延续、转让、注销、划定矿区范围)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 市国土局 |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新立、变更、延续、转让、注销、划定矿区范围) | 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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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矿产资源采矿许可(新立、变更、延续、转让、注销、划定矿区范围) | 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市国土局 |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新立、变更、延续、转让、注销、划定矿区范围) | 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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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市国土局 |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
3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编制 | 矿产资源采矿许可(新立、变更、延续、转让、注销、划定矿区范围)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编制 | 市国土局 |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新立、变更、延续、转让、注销、划定矿区范围) |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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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 矿产资源采矿许可(新立、变更、延续、转让、注销、划定矿区范围)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 市国土局 |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新立、变更、延续、转让、注销、划定矿区范围) | 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或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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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 | 矿产资源采矿许可(新立、变更、延续、转让、注销、划定矿区范围) | 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 | 市国土局 |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新立、变更、延续、转让、注销、划定矿区范围) | 市级采矿权交易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采矿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发布采矿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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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编制 | 矿产资源采矿许可(新立、变更、延续、转让、注销、划定矿区范围) | 市级发证非煤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编制 | 市国土局 |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新立、变更、延续、转让、注销、划定矿区范围)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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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地质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 矿产资源采矿许可(新立、变更、延续、转让、注销、划定矿区范围)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 市国土局 | 矿产资源采矿许可(新立、变更、延续、转让、注销、划定矿区范围)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地质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地质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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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 矿产资源采矿许可(新立、变更、延续、转让、注销、划定矿区范围) |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 市国土局 | 矿产资源采矿许可(新立、变更、延续、转让、注销、划定矿区范围) | 具有资质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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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 市国土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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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国土资源局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实施机构 | 国家部委局处理决定 | 我市处理意见 | 备注 |
1 | 采矿许可证遗失声明 | 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 | 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申请补发的,不在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对应取消,市国土局对权限内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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