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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采矿许可(延续)办事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08 浏览次数: 【字体:

晋中市国土资源局

矿产资源采矿许可

(延续)

办事指南

 

 

 

 

 

 

晋中市政务大厅

 

 

  矿产资源采矿许可办事指南(延续)

 

事项代码:

承办机构:审批科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一、申请条件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

二、申报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和申请登记书;                 

2.县(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采掘工程现状平面图;

5.经评审的储量核减报告。

三、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晋中市市民之家44号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30-17:00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内办结(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办结时限除外;发生需要补正申报资料等情形时,按规定中止时效计算)。

五、特别告知

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届满前90个工作日将申请材料呈报县、市国土资源局,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30日前将申请资料连同市县局审查意见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管理处。

六、公告通知

电话通知申请人。

七、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会审—上报—送达

八、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七、法律依据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受理该区域内划定矿区范围的其他申请。

矿区范围划定后至采矿权申请人提出采矿权申请之日止为矿区范围保留期。大型矿山的矿区范围保留期不超过3年,中型矿山的矿区范围保留期不超过2年,小型矿山的矿区范围保留期不超过1年。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需要设立矿山企业或者申请立项的,应当根据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采矿权申请人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未完成前款规定工作的,可以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长保留期,保留期延长不得超过1年。逾期不申请延长又不申请采矿权的,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