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采矿许可(划定矿区范围)办事指南
晋中市国土资源局
矿产资源采矿许可
(划定矿区范围)
办事指南
晋中市政务大厅
矿产资源采矿许可办事指南(划定矿区范围)
事项代码:
承办机构:审批科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其中,属探矿权转采矿权的,申请人为探矿权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申请人为采矿权竞得人;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申请人为协议出让申请人;变更矿区范围的,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
二、申报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及申请登记书;
2.县(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3.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4.采矿权范围核查表;
5.公开出让的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需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变更矿区范围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提交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6.公开出让的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需提交竞买申请书、公开出让成交确认书、公开出让合同、公证书和公开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变更矿区范围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需提交有关协议出让的批准文件。
三、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晋中市市民之家44号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30-17:00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内办结(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办结时限除外;发生需要补正申报资料等情形时,按规定中止时效计算)。
五、特别告知
探矿权人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至取得采矿权前,探矿权有效期届满前30日,需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
六、公告通知
电话通知申请人。
七、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会审—上报—送达
八、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法律依据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申请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的,在矿区范围划定前需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受理该区域内划定矿区范围的其他申请。
矿区范围划定后至采矿权申请人提出采矿权申请之日止为矿区范围保留期。大型矿山的矿区范围保留期不超过3年,中型矿山的矿区范围保留期不超过2年,小型矿山的矿区范围保留期不超过1年。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需要设立矿山企业或者申请立项的,应当根据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采矿权申请人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未完成前款规定工作的,可以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长保留期,保留期延长不得超过1年。逾期不申请延长又不申请采矿权的,视为自动放弃。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