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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gtj-2020-0044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1-1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信息公开制度与保障

晋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1 浏览次数: 【字体:

晋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实现执法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测绘法》、《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7年)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晋中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及时发现、有效制止相关违法行为。

第四条  在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和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进行立案查处。

第五条  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均应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自然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应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察职责和范围

第六条  负责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市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地理信息测绘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自然资源领域重大问题专项督查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国家自然资源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指导市级以下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全市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

第三章 动态巡查

第七条  执法监察实行动态巡查制度。

动态巡查责任制是指由市、县(区、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以及乡(镇)自然资源所,通过将所辖行政区域分等定级、划片管理,开展动态巡回检查、责任到人,并进行严格考核的工作制度。

第八条  市、县(区、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自然资源所,均应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分片包干,建立定量指标考核体系,实行奖惩挂钩。县(区、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乡、村自然资源执法监察信息网络,做到执法监察信息反馈快捷、通畅。

第九条  在执法巡查和查处违法案件时,必须有两人以上,查处案件时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条  动态巡查的内容是:土地的利用和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行为、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地理信息测绘实施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各级要按照本区域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具体情况对管辖范围进行划片分级,制定重点区域等级,确定责任区,实行分片负责制,采取独立巡查和上下联合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根据违法行为发生的特点与规律,确定巡查频率。

乡(镇)自然资源所对辖区内的重点地区每周巡查不得少于两次,全面巡查每半月不得少于一次;

县级巡查对辖区内的重点地区每周巡查(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全面巡查(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市级巡查分为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以及明察暗访,并增加不定期的突查。

第十三条  实行执法全程记录,记录每次巡查的时间、地点、路线、参加人员和查处结果等基本信息,并及时向负责人汇报并签字,遇有重大情况的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所记录的情况应当详细准确,有文字记录,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包括利用现场执法记录仪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的同步记录。

第十四条  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巡查人员要积极向当事人宣传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说明其行为将产生的严重后果,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中止、纠正其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对巡查发现应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查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和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各级自然监察部门必须配备巡查专用车辆、通信工具,保障巡查补助经费、办案经费足额到位,充分保证动态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执法检查人员须经过培训、考核后,方可持证上岗。对执法监察人员要进行经常性的培训,增强法律法规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办案水平。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法,按照责任尽职尽责。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如发现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报批评,并给予或建议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职责、任务的;

(二)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没有制止的;

(三)执法过程不规范的;

(四)其他重大执法巡查过错行为。

第十九条  对动态巡查工作要定期考核,落实奖惩责任制,要把实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情况,作为考核执法监察业务的首要指标,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员予以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因涉嫌违纪的、涉嫌犯罪的、依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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