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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gtj-0001-0092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解读

关于《晋中市耕地保护“十条禁令”》的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9 浏览次数: 【字体:

相关文件: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晋中市耕地保护“十条禁令”的通告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决扛牢耕地保护政治责任,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机制的整改工作要求,加快构建党政同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耕地保护共同管理责任机制,切实打好晋中耕地保护和问题整改“主动仗”“翻身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起草了《晋中市耕地保护“十条禁令”》,6月9日政府常务会已研究通过。

二、主要内容

一、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河)造景、建设“大棚房”、别墅、高尔夫球场。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中提出: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确需占用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在建项目,应立即停止并纠正;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限期恢复,确实无法恢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划。

二、严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提出,严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是针对农村未经批准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且呈蔓延势头,尤其是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包括住宅类、管理类、工商业类等各种房屋)行为,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威胁国家粮食安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就农村建房行为提出了要求。

三、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不得违规找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中提出: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正在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的要立即停止。

要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四、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中提出: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新建的自然保护地应当边界清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

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经批准实施的,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带位置下达退耕任务。五、严禁擅自在耕地上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六、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设施。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中提出: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

七、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中提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 八、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九、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绿化带、种植苗木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中提出: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绿化带、种植苗木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十、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中提出: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批地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凡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用地。各地区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使用,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严格临时用地管理,不得超过规定时限长期使用。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晋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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