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gtj-0001-0104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12-13 | 废止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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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用法治手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
本报记者 赵云云
近5年的省营造林综合核查结果显示,全省草原80%以上出现不同程度退化。12月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下称《条例》)。此举意味着我省将用法治手段进一步加大林草资源保护力度,推动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
《山西省“十四五”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提出,到2025年,森林覆盖率达到26%,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73.5%。完成这一目标,迫切需要全力攻坚生态环境修复治理。
由此,我省制定《条例》保护林草资源,《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二十五条,从概念及原则、政府及其部门职责、监督管理机制、扶持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条例》规定了禁牧、轮牧、休牧的概念及原则。禁牧、轮牧、休牧是促进退化林地、草地休养生息,加快恢复林地、草地植被的主要措施。由于目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尚无明确的法律概念,因此,《条例》在参考相关国家政策文件及兄弟省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禁牧、轮牧、休牧工作的具体实际,对禁牧、轮牧、休牧三个概念分别做出了基本界定。同时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系统治理、全民参与的原则。
《条例》规定了政府及其部门关于禁牧、轮牧、休牧工作的职责。禁牧、轮牧、休牧工作是政府主导实施的。为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工作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牧、轮牧、休牧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轮牧、休牧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舍饲圈养、牲畜品种引进改良以及饲草种植开发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推广服务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牧、轮牧、休牧相关工作。
关于禁牧、轮牧、休牧区域的划定,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等制定禁牧、轮牧、休牧专项规划,划定禁牧、轮牧、休牧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省、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下列6类区域应当划定为禁牧区:一是封育期(指正在实施封山育林)的林地,二是人工造林二十年以内的林地,三是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的草地,四是修复改良期内的草地,五是划定为种质资源区的草地,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如自然保护区)。轮牧、休牧区域的划定,需要明确的是将草地作为划定对象,以本行政区域内定期核定并公布的草地载畜量为依据,同时遵循和坚持草畜平衡原则划定。
省林草局二级巡视员李振龙介绍说,划定的禁牧、轮牧、休牧区域不是一成不变的,实行的是动态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对禁牧、轮牧、休牧区域林地、草地生态植被恢复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作为划定禁牧、轮牧、休牧区域的重要依据,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禁牧区、轮牧区和休牧区,实行动态监管。
李振龙表示,《条例》实施后,要尽快推动形成政府主导、林草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推进机制,明确主体责任,凝聚强大合力,抓好贯彻落实。要在加大执法力度上下功夫,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大程度发挥《条例》在推动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生态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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