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gtj-0001-0059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11-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标准 |
增设变更+抵押权登记组合流程降低企业办事成本
增设变更+抵押权登记组合流程
降低企业办事成本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2019年以来,我中心积极优化办事程序和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针对不动产在抵押状态下,企业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的需求,我们专门增设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抵押权变更登记流程,企业不需还款解除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山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申请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受理编号2020018170)。在企业土地使用权同时存在抵押权的情况下,我们按增设的变更登记组合流程受理了企业的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的实际需求得到解决,同时降低了企业办事成本。
企业原来需要先还款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然后再申请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之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登记。由原来三个流程分别办理三个事项,改革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合并抵押权变更登记一个流程,大大缩短了企业办事时间,为企业发展减轻了资金周转压力,降低了办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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