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晋开征地告字(2017)2号)与 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 (晋国土晋开土征告字(2017)2号)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晋开征地告字(2017)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7年 月 日以《关于晋中市二0一六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晋政地字[2017187号)批准征收下列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面积及位置
征收杨盘村土地位于综合通道东,土地面积76.104亩,农用地64.7025亩(其中水浇地62.889亩,农村道路1.362亩,沟渠0.4515亩),建设用地11.4015亩。征收后土地用途拟定为公共设施用地。
征收北六堡村土地位于综合通道东,土地面积176.178亩,农用地149.6925亩(其中水浇地139.347亩,旱地5.169亩,农村道路2.52亩,沟渠2.6565亩),建设用地26.4855亩。征收后土地用途拟定为公共设施用地。
征收南六堡村土地位于综合通道东,土地面积67.56亩,农用地62.1225亩(其中水浇地47.619亩,农村道路3.915亩,沟渠1.1685亩,设施农用地9.42亩),未利用地5.4375亩。征收后土地用途拟定为公共设施用地。
征收西荣村土地位于西荣村以西,土地面积10.8585亩,农用地0.8865亩(其中沟渠0.8865亩),未利用地9.972亩。征收后土地用途拟定为公共设施用地。
以上征收土地面积共计330.7005亩。
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文件规定;
2、涉及青苗的补偿,按照不超过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3、涉及地面其他附着物的补偿,需经有关部门评估后据实补偿;
4、涉及农业人员安置的,由各村村委会统一进行安置。
三、本公告发布之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请于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土地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54-3368720
地址:迎宾西路晋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
晋中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7日
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
晋国土晋开土征告字(201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开发区晋开征地告字(2017)2号,现将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面积及位置
征收杨盘村土地位于综合通道东,土地面积76.104亩,农用地64.7025亩(其中水浇地62.889亩,农村道路1.362亩,沟渠0.4515亩),建设用地11.4015亩。征收后土地用途拟定为公共设施用地。
征收北六堡村土地位于综合通道东,土地面积176.178亩,农用地149.6925亩(其中水浇地139.347亩,旱地5.169亩,农村道路2.52亩,沟渠2.6565亩),建设用地26.4855亩。征收后土地用途拟定为公共设施用地。
征收南六堡村土地位于综合通道东,土地面积67.56亩,农用地62.1225亩(其中水浇地47.619亩,农村道路3.915亩,沟渠1.1685亩,设施农用地9.42亩),未利用地5.4375亩。征收后土地用途拟定为公共设施用地。
征收西荣村土地位于西荣村以西,土地面积10.8585亩,农用地0.8865亩(其中沟渠0.8865亩),未利用地9.972亩。征收后土地用途拟定为公共设施用地。
以上征收土地面积共计330.7005亩。
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文件规定。杨盘村土地补偿费为235.3898万元,安置补助费为407.5872万元;北六堡村土地补偿费为542.3267万元,安置补助费为940.4078万元;南六堡村土地补偿费为198.2100万元,安置补助费为379.2246万元。西荣村土地补偿费为30.3501万元,安置补助费为4.7668万元。
涉及青苗的补偿,按照不超过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涉及地面其他附着物的补偿,需经有关部门评估后据实补偿。
社会保障费用由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从征地补偿费和财政收入中征缴。
涉及农业人员安置的,由各村村委会统一进行安置。
征地补偿费由开发区统一拨付村委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分配使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地补偿费由农业、农经部门依法负责监督分配使用。
三、本公告发布之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四、对补偿安置争议的处理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公告中补偿、安置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书面送达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对本公告中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标准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54-3368720
地址:迎宾西路晋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
晋中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