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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晋开征地告字(2017)1号)与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晋国土晋开土征告字(2017)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27 浏览次数: 【字体: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晋开征地告字(20171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7112日以《关于晋中0一年第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晋政地字[2017]186号)批准征收下列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面积及位置

征收侯方村土地位于侯方村北和龙湖大街南侧土地面积57.869亩,农用地23.2519亩(其中水浇地20.0698亩,旱地0.1778亩,田坎1.7420亩,农村道路1.2623亩),建设用地34.6171亩。征收后土地用途拟定为公共设施和商住用地。

征收使张村土地位于使张村南,土地面积224.7401亩,农用地215.7896(其中水浇地106.7189亩园地96.2289亩,林地7.5447亩,农村道路4.2919亩,沟渠0.5019亩,田坎0.5033亩),建设用地8.9505亩。征收后土地用途拟定为商住用地

征收龙田村土地位于检察院东和文苑街北,土地面积34.0470亩其中农用地33.3891水浇地1.2852亩,园地23.1522亩,旱地7.1281亩,沟渠0.0208亩,农村道路0.1738亩,设施农用地1.6290亩),建设用地0.6579亩。征收后土地用途拟定为商住和教育用地

征收鸣李村土地位于铁路东侧,土地面积26.2877,农用地26.2877亩(其中水浇地25.2628亩园地0.0208亩,农村道路0.4747亩,沟渠0.5294亩)。征收后土地用途拟定为公共设施用地

征收小赵村土地位于小赵村北,土地面积29.346亩,农用地21.1155亩(其中水浇地19.347亩田坎1.7685亩),建设用地8.2305亩。征收后土地用途拟定为公共设施用地

征收西荣村土地位于迎宾西街北侧,土地面积20.754亩,农用地17.412亩(其中水浇地7.6935亩园地0.5025亩,农村道路5.9685亩,沟渠3.2475亩),建设用地1.818亩,未利用地1.524亩。征收后土地用途拟定为公共设施用地。

征收上营村土地位于迎宾西街北,土地面积2.811亩,农用地1.9815亩(其中园地1.9815亩),未利用地0.8295亩。征收后土地用途拟定为公共设施用地

征收南六堡村土地位于迎宾西街北,土地面积25.9095亩,农用地14.8515亩(其中水浇地14.7165亩农村道路0.135亩),建设用地11.058亩。征收后土地用途拟定为公共设施用地。

征收高村土地位于迎宾西街,土地面积10.1145亩全部为建设用地。征收后土地用途拟定为道路用地

征收韩村村土地位于迎宾西街,土地面积15.645亩全部为建设用地。征收后土地用途拟定为道路用地。

征收使赵村土地位于迎宾西街北,土地面积0.108亩全部为建设用地。征收后土地用途拟定为公共设施用地。

征收北六堡村土地位于108西侧,土地面积10.065亩其中农用地8.1075亩(水浇地5.3085亩,林地2.613亩,沟渠0.186亩),建设用地1.9575亩。征收后土地用途拟定为工业用地。

征收南砖井村土地位于龙城大街以南,土地面积122.4615亩其中农用地0.006亩(农村道路0.006亩),建设用地122.4555亩。征收后土地用途拟定为商住用地

以上征收土地面积共计580.1565亩。

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文件规定;

2、涉及青苗的补偿,按照不超过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3、涉及地面其他附着物的补偿,需经有关部门评估后据实补偿;

4、涉及农业人员安置的,由各村村委会统一进行安置。

三、本公告发布之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请于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土地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54-3368720    

   地址:迎宾西路晋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 

 

 

 

 

 

                               晋中市人民政府             20171127

 

 

 

 

 

 

 

 

 

 

 

 

 

 

 

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

晋国土晋开土征告字(2017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开发区晋开征地告字(20171号,现将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面积及位置

征收侯方村土地位于侯方村北和龙湖大街南侧土地面积57.869亩,农用地23.2519亩(其中水浇地20.0698亩,旱地0.1778亩,田坎1.7420亩,农村道路1.2623亩),建设用地34.6171亩。征收后土地用途拟定为公共设施和商住用地。

征收使张村土地位于使张村南,土地面积224.7401亩,农用地215.7896(其中水浇地106.7189亩园地96.2289亩,林地7.5447亩,农村道路4.2919亩,沟渠0.5019亩,田坎0.5033亩),建设用地8.9505亩。征收后土地用途拟定为商住用地

征收龙田村土地位于检察院东和文苑街北,土地面积34.0470亩其中农用地33.3891水浇地1.2852亩,园地23.1522亩,旱地7.1281亩,沟渠0.0208亩,农村道路0.1738亩,设施农用地1.6290亩),建设用地0.6579亩。征收后土地用途拟定为商住和教育用地

征收鸣李村土地位于铁路东侧,土地面积26.2877,农用地26.2877亩(其中水浇地25.2628亩园地0.0208亩,农村道路0.4747亩,沟渠0.5294亩)。征收后土地用途拟定为公共设施用地

征收小赵村土地位于小赵村北,土地面积29.346亩,农用地21.1155亩(其中水浇地19.347亩田坎1.7685亩),建设用地8.2305亩。征收后土地用途拟定为公共设施用地

征收西荣村土地位于迎宾西街北侧,土地面积20.754亩,农用地17.412亩(其中水浇地7.6935亩园地0.5025亩,农村道路5.9685亩,沟渠3.2475亩),建设用地1.818亩,未利用地1.524亩。征收后土地用途拟定为公共设施用地。

征收上营村土地位于迎宾西街北,土地面积2.811亩,农用地1.9815亩(其中园地1.9815亩),未利用地0.8295亩。征收后土地用途拟定为公共设施用地

征收南六堡村土地位于迎宾西街北,土地面积25.9095亩,农用地14.8515亩(其中水浇地14.7165亩农村道路0.135亩),建设用地11.058亩。征收后土地用途拟定为公共设施用地。

征收高村土地位于迎宾西街,土地面积10.1145亩全部为建设用地。征收后土地用途拟定为道路用地

征收韩村村土地位于迎宾西街,土地面积15.645亩全部为建设用地。征收后土地用途拟定为道路用地。

征收使赵村土地位于迎宾西街北,土地面积0.108亩全部为建设用地。征收后土地用途拟定为公共设施用地。

征收北六堡村土地位于108西侧,土地面积10.065亩其中农用地8.1075亩(水浇地5.3085亩,林地2.613亩,沟渠0.186亩),建设用地1.9575亩。征收后土地用途拟定为工业用地。

征收南砖井村土地位于龙城大街以南,土地面积122.4615亩其中农用地0.006亩(农村道路0.006亩),建设用地122.4555亩。征收后土地用途拟定为商住用地

以上征收土地面积共计580.1565亩。

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文件规定。侯方村土地补偿费为169.1832万元,安置补助费为144.1844万元;使张村土地补偿费为667.7853万元,安置补助费为1324.8485万元;龙田村土地补偿费为96.1745万元,安置补助费为199.9112万元;鸣李村土地补偿费为82.1886万元,安置补助费为165.3367万元;西荣村土地补偿费为55.6843万元,安置补助费为101.2377万元;上营村土地补偿费为7.9992万元,安置补助费为11.9066万元;南六堡村土地补偿费为78.3255万元,安置补助费为93.8208万元;高村土地补偿费为28.7947万元;小赵村土地补偿费为22.4055万元;韩村土地补偿费为44.5352万元;使赵村土地补偿费为0.3054万元;北六堡村土地补偿费为29.3857万元,安置补助费为49.4631万元;南砖井村土地补偿费为348.6073万元,安置补助费为0.0338万元

涉及青苗的补偿,按照不超过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涉及地面其他附着物的补偿,需经有关部门评估后据实补偿。

社会保障费用由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从征地补偿费和财政收入中征缴。

涉及农业人员安置的,由各村村委会统一进行安置。

征地补偿费由开发区统一拨付村委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分配使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地补偿费由农业、农经部门依法负责监督分配使用。

三、本公告发布之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四、对补偿安置争议的处理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公告中补偿、安置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书面送达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对本公告中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标准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54-3368720  

   地址:迎宾西路晋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 

 

 

 

                                     晋中市国土资源局                                  

  2017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