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查询产权负担的电子数据库

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3-12-11 浏览次数: 【字体:

方法论释义

  具有全面而功能齐全的电子数据库,可用于检查留置权、抵押(缴费)、限制、地役权四项产权负担

工作基础

  1.我国已建立起一整套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体系,并形成了完善的数据信息化管理机制,由专门的机构维护管理不动产产权信息,包括抵押权、地役权、查封等限制类的产权负担信息,并对公众公开查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采取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3)《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不动产登记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查封登记不颁发证书或证明。”其中《不动产登记证明使用和填写说明》明确“不动产登记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后,登记机构应根据登记簿的记载内容,填写本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簿使用和填写说明》明确“不动产登记簿依据不动产单元进行填写,具体分为宗地、宗海基本信息、不动产权利信息和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信息等部分。”

  (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材料,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一)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三)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四)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2.《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第五条“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并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压减办理时间,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登记信息系统办理不动产登记。”上海规划与自然资源局通过大登记模块获取土地交易、所有权、查封、抵押等产权负担及地籍信息,并实现电子存储,所有信息覆盖上海全域。该局推动的抵押不见面工作也将抵押信息提供给银行,实现不动产抵押信息电子数据库的共享

  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地籍图可视化查询的公告》(2022年第7号)规定“一、不动产权利人或经授权的自然人,可通过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在电子地图上查询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限制状况、地籍图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