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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转移登记(互换、赠与、继承、遗赠、作价入股、合并分立等)办事指南

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3-12-11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事项名称:其他转移登记(互换、赠与、继承、遗赠、作价入股、合并分立等)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服务对象:原权利人和取得权利的当事人

五、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

六、受理条件:

申请登记事项在登记职责范围内;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规范。

八、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买卖合同;集资房的提交房地产买卖契约及集资单位出具的集资建房情况说明;公房出售的提交房地产买卖契约、公有住房出售交款通知书及公有住房发证审批表或售房单位意见;回迁房的提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选房结果登记卡或安置、选房的相关材料;回迁房超面积的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原件)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可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法律文书的,按照本规程继承材料查验相关规定办理;(原件)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涉及企业改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企业改制批准文件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涉及划拨用地的,提交土地利用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4)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包含夫妻间加减名的情况),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婚姻关系证明或者离婚析产等相关证明材料);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当提交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材料,如需相关批准文件的,应当提交政策性住房上市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其中,税费缴纳凭证应当通过数据共享从税务部门获取,个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可以由申请人现场提交。

8.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九、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十、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十一、特殊环节告知:无

十二、预约办理:不支持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十四、示范文本、表格下载地址:

http://10360.sxjz.gov.cn/

十五、申报途径:不动产登记窗口。

十六、办理流程:

受理(即办)→审核、核定(1个工作日)→登簿(1个工作日)→缮证(1个工作日)→收费发证→归档

十七、审批结果:不动产权证书   

十八、办理地点:晋中市榆次区定阳路500号市民之家

十九、物流快递:邮政速递物流

 

 

 

 

 

咨询电话:3203015  3067116

投诉电话:3039905

纪检监督电话:3366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