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赵浩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27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赵浩春: 因保管不善,将市国用(2014)2200275号土地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特此声明 声明人:赵浩春 2017年6月27日 【打印正文】